本报北京2月24日电(记者邓海云)为制止部分地区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时出现的错误倾向,经国务院同意,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《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》。
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、正确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针,坚持从实际出发,因地制宜,因企业制宜,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。要坚决制止名卖实送、半卖半送、逃废银行债务、拖欠税款和规避安置职工的错误作法。国有小型企业出售要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操作。
通知规定,要严格控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范围和数量,不得出售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、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。向国外(境外)购买者出售企业,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出售企业必须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实行人民政府逐级审批制度和应遵循的有关程序。
通知规定,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,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,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。企业出售前,应依法进行资产清查,未经资产清查和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企业不得出售。对出售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、评估资产和确认出售价格。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过程中,要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,依法落实各项债权,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通知强调,对出售后的企业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。要加强对企业出售工作的检查和监督,对违反程序和有关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、谋求非法收入、与购买者串通、故意压价出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,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出售工作的组织领导,指定部门负责出售企业的组织、协调工作,防止多头管理、政出多门和无人负责,不得以强迫命令、压指标、定任务和规定时限等方式出售企业。